烟台大众网讯 3月24日下午,十字路口处一辆出租车与一辆银灰色尼桑车相撞。一心以为自己要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出租车司机,在经过交警对事故的鉴定后,发现自己竟然一点责任没有。
下午4时许,胜利路与桃花街的十字路口,一辆银灰色的"尼桑阳光"正由北向南悠然地行驶在胜利路上,突然从桃花街自西向东冲出一辆出租车,一下撞在"尼桑阳光"的车头上。出租车司机赶紧下车,一边看着已经被撞坏的保险杠、左前灯,一边嘴里念叨着:"我有责任,我有责任。"尼桑车主也为自己的新车心疼,质问出租车司机干吗开那么快。无奈之中,双方只好等交警来处理。没想到交警来现场处理完毕以后,结果却出人意外:尼桑车主负有全部责任。原来,根据2004年5月1日开始执行的新交通法规中第四章第二节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:"在没有交通标志、标线控制的,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,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。" 虽然尼桑车主满心的委屈,但面对白纸黑字的交通法规,也只能责怪自己没有及时学习。对此,交警部门提醒广大的司机朋友,对新的交通法规一定要认真学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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